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登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毅科技有限公司、黃益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陳報狀表明提示日為114年7月25日,依法,本票未載到期日,請求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