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168號
聲 請 人 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盛瓏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提出本票原本、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經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