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銘耀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詠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相對人詠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