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享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李彥璋、林佳皇即悅家居企業社、林佳皇、李宜運、李欣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欣享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佳皇即悅家居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李彥璋、李宜運、李欣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