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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欣享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李彥璋、林佳皇即悅家居企業社、林佳皇、李宜運、李欣玫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欣享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林佳皇即悅家居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李彥璋、李宜運、李欣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