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3233號
聲 請 人 奇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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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誼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思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確認系爭本票提示日為「111年7月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111年11月11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