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3421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政福即信實廣告工程行、何美琪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