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348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湧特工程有限公司、黃璁、黃子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璁、黃子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湧特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