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3662號
聲 請 人 楊小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双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本票原本2紙。
三、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表明之】。
四、具狀表明請求利率(法定利率為6%)【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表明之】。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