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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惠嘉盈律師
被上訴人 樹鴻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基萬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複代理人 袁梓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