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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惠嘉盈律師
被上訴人    樹鴻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基萬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複代理人    袁梓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