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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葉宗昊  
訴訟代理人  葉永成  
被上訴人    瑞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福來  
被上訴人    楊萬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