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詹家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7,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廖子涵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