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范永光
大江傢俱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史小娟
視同上訴人 李逸倫即清濠文藝品店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李奕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9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證據需調查、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5年4月9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4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