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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范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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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史小娟  

視同上訴人  李逸倫即清濠文藝品店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李奕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9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證據需調查、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5年4月9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4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