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聲遠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乃文
代 理 人 朱美虹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給付金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給付金錢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給付金錢事件中,認為證人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之證述內容冗長,筆錄恐有記載錯誤或漏記之情形,為維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給付金錢事件中之被告,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