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代 理 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