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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吳建智咖啡哥即吳建智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26日查詢南山人壽Z000000000保單(下稱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或身故金為6,775.34美元,依當日匯率計算約價值新臺幣202,535.92元,而系爭保單係作為聲請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之保障,係維持聲請人及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者,保障期間為終身,故系爭保單符合微型保險及小額終老保險,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或第122條規定,故請求裁准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70號清償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實體上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須具有法定原因(例如有同條第2項之停止執行原因或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3項等),否則不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以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或第122條規定而聲請停止執行,所執事由不合於前揭實體上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法定原因,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因應保險法修正,對系爭保單之執行命令及執行方法等執行程序事項如有異議,應向執行法院為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