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黃聖荃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8240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