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文德
代 理 人 黃智謙律師
蔡閔涵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761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