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温必新
再審相對人 盛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5日112年度司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