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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楊晉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廖子涵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