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抗 告 人 楊晉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因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