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金勇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官益同
訴訟代理人 李冠輝律師
李筱萱律師
江佩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