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彭義笙
洪佩琪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是否業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2條向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並檢附相關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