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賴日生祀
法定代理人 賴寬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生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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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報原告是否經登記為法人?如是,請提出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如否,請提出祭祀公業所在地址及選任何人為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
| 提出被告陳金生、林振村所有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廣青段721、727、728、729、729-1、731、731-1、732、733、734、73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所有權個人全部」登記謄本(含土地標示及所有權部)。 |
| 逐一查報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114年8月22日)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土地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 理由: ⑴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⑵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比較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以最高者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查報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市價,以供本院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並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
| 補正上開編號1至3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