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木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崴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7,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