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宏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字紳
上列原告與被告橡景園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