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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王翊名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林佩萱律師   
被      告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955,77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54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李博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2萬元,及其中1,0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782萬元自起訴狀附表2編號1至4、9所載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00萬元,及自起訴狀附表2編號1、2、5至8、10至12所載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㈠、㈡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應以各項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17,955,771元、15,228,164元(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之利息計算,詳見附表一、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55,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782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5月22日
114年9月17日
(119/365)
6%
19,561.64元
2
利息
400萬元
114年5月22日
114年9月17日
(119/365)
6%
78,246.58元
3
利息
20萬元
114年6月1日
114年9月17日
(109/365)
6%
3,583.56元
4
利息
12萬元
114年6月13日
114年9月17日
(97/365)
6%
1,913.42元
5
利息
250萬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9月17日
(79/365)
6%
32,465.75元
小計
135,770.95元
合計
17,955,771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5月22日
114年9月17日
(119/365)
6%
19,561.64元
2
利息
400萬元
114年5月22日
114年9月17日
(119/365)
6%
78,246.58元
3
利息
100萬元
114年6月14日
114年9月17日
(96/365)
6%
15,780.82元
4
利息
100萬元
114年6月14日
114年9月17日
(96/365)
6%
15,780.82元
5
利息
170萬元
114年6月29日
114年9月17日
(81/365)
6%
22,635.62元
6
利息
80萬元
114年6月29日
114年9月17日
(81/365)
6%
10,652.05元
7
利息
250萬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9月17日
(79/365)
6%
32,465.75元
8
利息
100萬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9月17日
(67/365)
6%
11,013.7元
9
利息
200萬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9月17日
(67/365)
6%
22,027.4元
小計
228,164.38元
合計
15,228,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