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湧銪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炳煌
送達代收人 陳諾樺
吳少艾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孟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329,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38,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