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昀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5,492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75,494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500,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