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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精忠六村國宅社區第十一屆管理委員會

具  狀  人  葉家興  


上列具狀人因原告與被告日山開發機電有限公司間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狀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至3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理由:本案係具狀人以原告名義線上起訴,惟未於起訴狀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足認原告本件訴訟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予補正。
2
提出有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
理由:具狀人以原告名義線上起訴,惟狀末具狀人處僅有具狀人之電子簽章,並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若具狀人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請一併補正委任狀。
3
提出原告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4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
理由:本件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及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請提出明確訴之聲明。
5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主張得為聲明請求之事實經過、法律上理由)。
6
補正上開編號1至5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