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謝昌宇即全慶木器廠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3,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