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吳美模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尤柏淳律師
吳宗諭律師
被 告 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琨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7,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6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至監理機關將被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所有權人之車籍登記塗銷,並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汽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
而與系爭汽車相同廠牌、型號、出廠年份之二手車於民國114年10月間之零售行情為新臺幣(下同)1,327,000元,有原告提出之CarP汽車鑑價網車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