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黃牧為
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斯希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3,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