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馥圓億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瀚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奕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