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紘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豪
訴訟代理人 徐國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青秀即洺溢企業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