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縺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9,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