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哲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7,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之住居所。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後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