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傅明成
陳敏秀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3,045元(計算式:6,682,042元+5,021,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