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哲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7,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另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