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深圳達沃斯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卡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9,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