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合雄帝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楷文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2,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