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