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楊麗華即旭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甫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