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宋昕翰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勵馨徵信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先、備位訴之聲明均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