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尤定弘、尤嘉豪等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05,695元(計算式詳如原告114年4月17日民事陳報狀暨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