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寶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原 告 福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946,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0,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