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黃文忠
代 理 人 陳彥潔律師
張婉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裕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