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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嘉竣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2,739元」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8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