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告 郭奕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