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冠義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翁于清律師
蔡承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